2016年,在《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5〕74號中明確指出:
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有效途徑,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注重建立風險損失吸收機制,加強與業務開展相適應的資本約束,規范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
該國務院文件明確向從業者透漏出一個訊號,那就是:至少在2016年到2020年這五年之間,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都將是國家重點支持對象。國家政策從原則上認可了資金互助對于填補農村金融空白,實現農產業實體內部造血所發揮出的積極作用,行動上也漸漸加大了對資金互助的支持力度。
支持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發展農村合作金融,進一步擴大在農民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試點的范圍,不斷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以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為依托,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引導其向“生產經營合作+信用合作”延伸。——這是國家對2016年后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政策的描述。
而在國家《2016供銷社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更是肯定“資金互助”是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資金瓶頸的新模式——以農民合作社為依托,探索社內成員資金互助新模式,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資金瓶頸問題。
文章來源:農商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