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持服務“三農”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取得長足發展,初步形成了多層次、較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服務覆蓋面不斷擴大,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但總體上看,農村金融仍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積極順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城鄉一體化發展等新情況新趨勢新要求,進一步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農村金融與“三農”的共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機制改革
(一)分類推進金融機構改革。在穩定縣域法人地位、維護體系完整、堅持服務“三農”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穩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更好地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完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省聯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功能,優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服務“三農”的能力。研究制定農業發展銀行改革實施總體方案,強化政策性職能定位,明確政策性業務的范圍和監管標準,補充資本金,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鼓勵大中型銀行根據農村市場需求變化,優化發展戰略,加強對“三農”發展的金融支持。深化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探索商業金融服務“三農”的可持續模式。鼓勵郵政儲蓄銀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提高民營資本持股比例,開展面向“三農”的差異化、特色化服務。各涉農金融機構要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切實做到不脫農、多惠農。(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豐富農村金融服務主體。鼓勵建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農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農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支持組建主要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鼓勵組建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勵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統,完善管理政策。(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銀監會、人民銀行、證監會、農業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規范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積極穩妥組織試點,抓緊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在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級融資擔保基金。(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