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動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幫助并指導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內部開展信用合作業務;
● 調節本社下屬社之間及社員之間的資金余缺,緩解社員生產經營資金緊張矛盾;
● 促進合作社社員通過資金互助實行生產和供銷聯合與合作,形成以合作社為主的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體制和機制。
互助金借款應堅持社員制、封閉制、安全性、區域性及有償互助的原則,其對象為自愿加入我社的社員。資金用途主要用于發展農村及農業生產、經營性項目,包括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新農村建設及其他涉農企業、小微企業等短、平、快項目。
● 借款人是我社社員(借款社員年齡規定18 - 60周歲);
● 生產經營正常、無欠稅、欠薪;
● 無不良信用記錄。
● 無被執行訴訟案件。
● 具有真實的用途和充足的還款來源;具備符合條件 的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