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郭再忠
(2010年4月27日)
新聞界的朋友們、同志們:
安徽省實施《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下面,我就《實施辦法》制定的意義、制定過程以及主要內容作一介紹。
(3)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社和興辦農村資金互助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興辦農村資金互助社,都是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資金來源問題的重要途徑,符合中央有關政策精神。2008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2009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村資金互助社。同時,針對近年來我省有的地方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開始開展信用合作、興辦農村資金互助社,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的情況,《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開展信用合作,為本社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持。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村資金互助社(《實施辦法》第12條)。
此外,《實施辦法》還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機關、出資方式、會計制度、成員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的處理、成員資格終止時財產返還等作了規定(《實施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至20條)。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本法規定是實施辦法,對于上位法已經作出全面、系統規范的內容,堅持原則上不再重復規定,所以,涉及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產生和運作程序、成員的權利、義務、合作社的解散、清算等內容,上位法已經作了專門規定的,具體按上位法執行。
5、關于扶持措施
目前,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主要問題還是規模小、實力弱,發展動力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夠等等,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實施辦法》對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措施,作了一系例規定。1、項目支持。《實施辦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立承建農業建設項目的主體地位和優先實施權,具本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作為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獨立申報、扶貧開發、農業產業化等建設項目,優先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實施辦法》第26條)。2、資金支持。《實施辦法》規定,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以及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等服務,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對民族鄉村、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實施辦法》第27條)。3、金融支持。《實施辦法》針對政策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保險機構。構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分別規定了這些機構在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具體措施(《實施辦法》第28條、第29條)。4、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列舉了五項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并要求稅務機關主動加強指導和服(《實施辦法》第30條)。5、用地政策支持。《實施辦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項目建設用地,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辦農產品加工企業用地,在用地政策上給予支持(《實施辦法》第31條)。
6、用電和綠色通道政策支持。《實施辦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業,其種植、養殖環節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農民專業合作社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綠色通道政策,享受車輛通行費減免(《實施辦法》第32條、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