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精神,提升金融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發展水平,促進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金融體制機制改革
1.分類推進金融機構改革。深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2014年底前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或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加快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行業管理去行政化,增強服務功能,實現以城補農。支持徽商銀行加快提升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能力,積極培育發展村鎮銀行,力爭2014年實現徽商銀行和村鎮銀行縣域全覆蓋并增加鄉鎮網點。爭取在農業人口較多的市轄區設立村鎮銀行,推動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推動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支持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改革創新。各涉農金融機構要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切實做到不脫農、多惠農。(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擴大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點。總結推廣金寨、鳳臺縣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點經驗,2014年各市至少選擇1個縣(市)啟動試點,2015年擴大到全省1/3的縣(市)。(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豐富金融服務主體。鼓勵建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農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農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和主要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支持創設產業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等。鼓勵設立金融(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引導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安徽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規范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積極穩妥組織試點,在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積極爭取國家農村合作金融試點。(省政府金融辦、省農委、安徽銀監局、省林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5.加強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省、市、縣(含市、區,下同)財政持續充實縣擔保機構國有資本金,政府出資的縣擔保機構年新發生的“三農”、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額占全部新發生的融資擔保業務比重不低于70%,2017年底前放大倍數達到5倍以上。積極推動銀擔合作,探索建立風險分擔機制,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徽商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開展風險分擔試點。(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