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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農

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發布時間: 2017-12-13 16:18:08


(皖政〔2012〕124號  2012年12月2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不斷加快,在組織農民、服務農民、致富農民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規模較小、運行欠規范、帶動能力不強等問題。為提高農民和農業組織化程度,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現就進一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如下意見:

    一、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重要意義的認識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伴隨農村改革發展大潮應運而生的合作組織,是現代農業經營服務的基本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是農村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既要鞏固家庭承包基礎地位,又要完善雙層經營體制。完善雙層經營體制,關鍵是培育壯大現代農業經營主體。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舉措;是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培育新型農業經營服務主體的重要內容;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建設美好鄉村、促進農村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業、扶持農民的觀念,秉承改革創新精神,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抓手,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化、專業化、規模化,促進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二、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原則和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統領,以加快轉變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在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必須遵循發展規律,堅持循序漸進,穩步推進;必須尊重群眾意愿和首創精神,堅持農民為主體,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參與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系,依法辦社,全面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水平。按照發展與規范、規模與質量、示范與創新、指導與管理并重的要求,實施“553”行動計劃,即到2015年,入社農戶占全省總農戶50%,培育各級示范社5000個以上,成員戶比當地同類型農戶增收達到30%左右。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質量、服務功能、經濟實力和帶動能力明顯提高,在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美好鄉村、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三、突出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點任務

    (一)組織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縣和示范社建設工程。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縣建設工程,從2013年開始,全省重點培育10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縣。示范縣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數占全縣總農戶數50%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達到60%以上,成員戶比當地同類型未入社農戶增收30%以上,對示范縣實行年度考核、動態管理(年度考核目標和辦法另行制定)。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700個、縣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4000個,省從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擇優培育100個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通過示范縣和示范社建設,提升整體發展水平,示范帶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二)依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制度化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完善章程和財務管理、盈余分配、教育培訓等各項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陽光操作,充分保障全體成員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事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建立利益保障機制,正確處理好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的利益分配關系,把保護成員利益放在首位,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年實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返還總額不得低于當年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監督機制,農民專業合作社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作為內部監督的實施者,獨立監督理事會工作。健全財務監督體系,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成員監督,防止共有財產流失和浪費。全面推行管理規范化、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社務信息化、產品安全化、成員技能化、服務全程化“七化”建設,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內生動力和活力。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規范建設的指導、認證,提升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水平。

    (三)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拓寬合作領域。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從產品合作走向產業合作,從單一要素合作走向全要素合作,從生產終端合作走向全過程合作。大力推進土地股份合作,鼓勵農民以耕地、山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積極穩妥地推進信用合作,支持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成員自愿、股份合作、有償使用、服務生產、民主管理”的原則開展信用合作,各級農業、工商、金融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管工作,促進其規范運行。繼續推進社企合作,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生產基地,實現龍頭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雙贏。探索在同一區域內同產業類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進行重組聯合。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勞務合作、農民用水管護合作等。

    (四)扎實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化建設。切實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提供人才、資金、技術支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加強基礎設施、網絡平臺和信息員隊伍建設,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化建設水平。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了解市場信息,發布本社產品和服務信息,大力推進電子商務,促進網上營銷,到2015年,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化普及率達到60%。各縣(市、區)每年至少安排10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化基礎建設。

    (五)著力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服務能力。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技術指導、技能培訓、生產資料采購和經營、產品銷售等統一服務。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控制體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創建品牌,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生產,積極申請地理標志認定,努力提高農業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積極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超市、農產品批發市場、企業、學校、餐飲集團等對接,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城市社區設立營銷網點,開展連鎖經營。到2015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標準化生產率達到80%以上,“三品一標”認證(定)率達到30%以上,農產品統一銷售率達到70%以上。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等經營實體,興辦農產品加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指導幫助農產品加工專業合作社進行QS認證。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產學研聯合,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四、優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環境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縣級以上政府要將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逐年增加財政預算。整合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現代農業、農業產業化、美好鄉村建設等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項目、資金,重點支持示范縣、示范社建設。省級切塊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省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優先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應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辦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服務項目所得,按有關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疫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成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自產自銷農產品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及其分級、整理包裝、加貼品牌商標等初級加工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稅務部門將合作社作為單獨納稅主體,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領用等環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三)加強金融支持。各級涉農金融機構要制定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信貸支持政策,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臺賬,并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信用評價范圍,建立信用檔案。對獲得縣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或受到地方政府獎勵以及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適當提高相應的信用資質評級檔次。對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額度放寬、手續簡化的激勵機制。在堅持風險可控、成本可算、利潤可獲、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積極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水域灘涂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各級政府扶持的擔保公司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服務范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鼓勵發展具有擔保功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農業保險機構要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保險業務作為支農重點。已建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地區,要提取一定比例專項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擔保和風險金補助。

    (四)提供用地、用電和農產品運輸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因生產需要建造簡易管理和生活用房、倉庫、農機庫(棚)及維修場所、曬場、農產品分揀、包裝場所等臨時性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按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使用農地面積5‰規模控制,視作設施農用地,由縣政府審批,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農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應在生產結束后及時復耕。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的權屬和用途。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及時辦理用地手續。修筑林木種苗生產和林產品采集、運輸、貯存等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等非大工業生產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標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輸鮮活冷凍農產品的車輛,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綠色通道政策,免收車輛通行費。

    (五)加強指導和服務。各縣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服務中心,鄉鎮要建立指導服務站。進一步健全輔導員隊伍,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和輔導員培訓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開展。要做好維權服務工作,對侵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主經營權,對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的行為,要依法依規認真查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生產、技術、信息、資產評估等有償服務,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服務或超標準、超范圍收費。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類培訓,不準收取任何費用。切實維護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參與經營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分配等合法權益。

    (六)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支撐。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要求離崗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在3年離崗期間,保留原工作關系不變,基本工資和工資性補貼仍由原單位發放,工齡連續計算,并參加正常的工資晉級。3年期滿后,單位有空缺崗位的,可回原單位競聘上崗,重新上崗者享受與連續在職工作人員同等待遇;辭職繼續留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另按照本人工齡計算,每1年工齡增發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對3年期滿后3個月不辦理任何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鼓勵大學生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要為其提供人事檔案保管、辦理集體戶口、黨團組織關系掛靠和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對大學生和大學生村官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項目資金扶持、貸款補貼、金融支持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結合新型農民培訓,繼續加大培訓力度,重點培訓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和經營管理人員,努力建設一支懂合作、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人才隊伍。

    五、形成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成立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農業、財政、工商、民政、發展和改革、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質監、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科技、水利、林業、民族事務、扶貧、農業綜合開發、供銷、稅務、電力、金融、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開展的重要活動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項目資金安排報領導小組審批。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并做好相關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形成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工作合力。

    (二)健全考核獎懲制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情況列入農業農村工作考核內容,制定考核辦法,對在指導、扶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媒體和召開經驗交流會、組織觀摩學習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政策法規、農民專業合作社知識及典型經驗,增強農民群眾和相關市場主體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辦社意識,增強各級、各部門依法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良好氛圍。

 

2012年12月24日